上海通報商務樓傷人(律師日記:上海警方通報4人商務樓門口毆打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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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務樓發生持刀傷人事件致5傷# 公共場所突發暴力行為,我們如何緊急應對?
5月17日,上海一外來女子因感情糾紛尋人未果,在寫字樓內持刀劃傷5人。上海長寧警方通報,涉事女子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審理中。
1、公共安全事件的突發性成為威脅都市人生活的風險來源。
近年來,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嚴重人身暴力案件并沒有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得到顯著改善,究其原因,在于人們對于未來的焦慮感在過快的物質文化生活中增加了,增加到自己對未來的合理預期被現實無情地剝奪,體現在自己與配偶、家庭、孩子、同事、領導、客戶等等的個體或群體關系中,越發顯得無法消解的無助、失落和抑郁。
2、涉案女子所犯何罪,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危害公共安全?
本次事件,女子傷及無辜背后的真實原因尚不可知,有待于警方偵查得出結論。但無論原因為何,女子持刀捅傷5名無辜人士的行為,既符合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他人受傷嚴重后果的“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也符合在公共場所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女子的同一持刀傷害行為同時觸犯兩罪,屬于“想象競合犯”,依法應當從一重罪懲處。
如果傷者經鑒定都只構成輕傷,那么對該女子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因尋釁滋事罪的最高刑期為五年有期徒刑,按照“從一重罪”的處罰原則,該女子可能被判處三到五年的有期徒刑。
如果有傷者不幸重傷,則依據刑法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情節法律規定,對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必按照尋釁滋事罪進行懲處。
有人可能認為該女子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上確實有這個罪名,但這個罪名是對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等危害不特定公眾為對象的兜底罪名。不特定的對象不同于不認識的人,前者是行為人犯罪時不知道將會對誰產生損害后果,后者行為人對犯罪目標具有明確清晰的認識。本案中,女子行兇對象都是具體的人,而非不特定的對象,因此不宜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無論對該女子認定為何種罪名,公共安全保護都是公眾最為關心的焦點。如何避免類似案件發生,考驗著相關執法主體、安保義務責任方以及公眾的應激反應能力。
首先,根據國外先進經驗,“五步一崗”的警力巡查對于威懾犯罪分子具有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人工智能時代,網絡視頻監控的搭建,對于突發警情的警示和反應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因此加強執法主體方的警力投入是第一要務,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已為此做了必要的準備。
其次,公眾場所的安保措施應當做足,從工程驗收到物業管理,執法主體都應注意相關安保設備、人員的配備應當充足到位,并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本案中,安保方沒有及時檢查出女子持有的刀具,不得不說是有安保檢查的疏漏。
最后,公眾宜多參與相關警情的演練,熟悉周圍的物件人物和環境,對于可疑人物和物品,應遠離,并在安全的地方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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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aidianfeng365本文地址:http://www.inkvzc.cn/bdf/40132.html發布于 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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