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如何申請規定條例有哪些

摘要: 103010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要求海關退還多繳稅款。這一規定使納稅人有權向海關申請退還多付的稅款。所謂多繳稅款,是指海關決定的稅額多于應征收的稅...

103010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要求海關退還多繳稅款。這一規定使納稅人有權向海關申請退還多付的稅款。所謂多繳稅款,是指海關決定的稅額多于應征收的稅額,既包括進出口關稅,也包括海關代進出口環節征收的稅款。03010第六十三條在賦予納稅人向海關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利的同時,也明確規定了申請退稅的期限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應當向海關申請退稅。

時效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直接決定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通過法定程序實現。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要求海關退還多繳稅款。海關只有在核實多繳稅款確實屬于多繳稅款的情況下,才有義務退還多繳稅款。納稅人超過規定期限要求退稅的,海關可以依法不予退稅。這種時效制度也是為了提高行政效率,保證行政法律關系的穩定。

那么,一年的退稅申請期應該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呢?根據《海關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當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要求海關退還多繳稅款。所謂“納稅日期”,是指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的日期,而不是海關作出征稅決定的日期。

退稅申請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根據《海關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納稅義務人請求海關退還多繳稅款的,應當書面向作出原納稅決定的海關提出。也就是說,申請退稅不僅可以口頭提出,還必須向海關提交書面的退稅申請。

如果海關不回復退稅申請,納稅人是否只能上訴:

根據《海關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核實有關情況,作出是否退稅的決定,并通知納稅人。決定退稅的,應當通知納稅人辦理退稅手續。退還的金額包括多繳的稅款和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納稅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退稅手續。這是退稅系統的基本操作流程。

《關稅條例》(海關規章,海關總署令第120號頒布,以下簡稱“《關稅條例》”)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對海關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海關提起申訴。”也就是說,上訴是本著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再給當事人一次陳述理由、申辯意見的機會。